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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员工发表长篇大论,侮辱、诽谤原单位。法院:侵犯名誉权,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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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公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民商事案件标准。其中,“某科技公司和刘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民商事典型案例。其中,“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声誉权纠纷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了解,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入职培训。随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关系。刘某随后在该微博平台注册个人账号,长期发表针对“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科技公司”、“某公司技术资源部门”等主体的侮辱性、攻击性、诽谤性言论。他还上传了相关微博图片中包含“某科技公司”账号的截图,以及W的部分内容。该账号发布的eibo内容包含某科技公司的定位。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发表公开声明,向公司道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刘某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言论,长期对科技公司进行公开侮辱、诽谤,客观上破坏了公众对科技公司的信任,影响了公众对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名誉权。法院遂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刘先生将在判决之日起15天内在微博平台发表声明,向一家科技公司道歉。该声明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作出。红星新闻记者 齐彪 编辑 张丽 评论 何贤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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